儲朝暉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公布,提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并確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的相關支持措施。同年8月2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明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世界各國生育率變化趨勢顯現出的特征表明,生育率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而下降,與個體在社會中生活的自主選擇空間大小直接相關,自主空間很大的時候生育率就會較高,減小就會下降,增大個體自主性就會有一定的程度的回彈。生育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極為復雜,但直接關聯的因素主要還是生育成本、生育回報率、未成年人的教育成本、教育選擇空間與機會、就業難度與可選擇的空間、生活期望與實際狀況、醫療成本與狀況。
一、教育選擇空間不足對生育意愿的擠壓
在各種影響生育的因素中,教育的感受是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學習痛苦論”是眾多育齡父母生育意愿降低的重要根源。
學習本身可以是快樂的,自主性高,有較大選擇空間,遵從學習者天性的教育與學習才會是快樂的。而當下刻板的學習方式,單一的評價標準,千校一面的辦學模式,單一的辦學主體,過重的學業負擔,過度的考分比拼,使得青年父母在很大程度上被子女的學業綁架,被動接受了“學習痛苦論”,從而降低了生育意愿。
鼓勵生育的各種辦法,不能罔顧的基本事實是:如果假定學習在本質上必然是“痛苦的”,如果自己的孩子在未來中小學校的學習、成長不可避免要經歷長時間嚴酷競爭的痛苦過程,進而帶來整個家庭甚至整個家族陷入動蕩不安、提心吊膽、亂成一團的風險,年輕的父母們就會大大降低生育意愿,就不要會進入需要付出高成本,承受不確定性的高風險,卻只能獲得低收益的內卷,就很難提高他們生育意愿。
“學習痛苦論”本身沒有任何科學依據,卻不幸成為具有較高普遍性的教育現實,成為帶有恐嚇性的潛意識,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了特別負面的后果。造成種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教育管理與評價權力過于集中,教育評價標準過于單一,還以此作為與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升學和就業的依據,辦學主體的多樣性不足,專業性過低。因此,從教育方面提高生育意愿的關鍵在于調整教育立法、教育政策,讓父母和學生看到有回避與自己天性不符、讓自己感到痛苦的可選擇路徑。有效措施就是通過教育管理和評價的改進,建立包容性的管理和多元評價,將客觀上確實存在的“學習痛苦”轉變為學生自主性、選擇性有效提高,可以“抬頭樂干”的學習。遵從天性,享受快樂不僅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極為重要,也有利于增強青年父母的生育意愿。
如果可供選擇的多樣性的教育逐漸減少甚至不存在,天性多樣性、社會需求多樣性與教育單一性之間的矛盾就會日漸激烈,年輕父母們的生育欲望就不會提升,積極生育政策就不可能見成效。
二、擴大教育選擇空間對生育意愿提升可能產生的影響
目前,有了積極的人口政策,但相關配套措施還沒跟上或嚴重滯后?!稕Q定》明確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但全國多地的2022年入學政策卻規定“一套房產在6年內只能有1個直系子女就近在學區內入學”的“六年一學位”,執行這一政策意味著要想生三孩只能每隔6年生一個才能順利入學,顯然與上位政策相違,應盡快調整。
在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法》中,僅僅提到“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由于托育機構整體不足,這一表述還僅僅立足于補托育資源不足之缺,而托育僅僅是父母撫養孩子的一段,依然難以解除全程的問題,尤其不能解除全程中更加突出、更加關鍵的教育問題。如果對此還不能有所認識和警覺,還不會進行反思和變革,還不對教育中違反天性、過度強制、造成受教育者感到痛苦和傷害的部分進行必要和適度的改進,想實現積極生育政策目標以及其他社會良性發展的可能性較低。
考察影響育齡父母生育的因素包括托育,但主要環節不在托育,而在于中小學段的選擇性不足,不只難以學足學好,還會遇到學習負擔過重、無效練習泛濫、人為競爭加劇、學績分化嚴重、偏門考試被利用于惡性篩選學生等教育異化現象,直接影響成年人的工作和生活。
有了選擇的可能,才會給人提供產生期望的環境與條件?,F實的狀況是,教育管理與評價設置的問題所產生的后果,都轉嫁給了孩子們,讓孩子們無端承受莫名其妙的苦役,他們用幼小的生命承接了成人世界的傲慢、執著和呆板所產生的后果,使得準父母們畏懼生娃,出生率下降。
三、合理設置民辦教育入學政策將助推生育意愿提升
改變教育“痛苦”狀況不能指望行政部門下一道指令,而是要靠現實中有某一種類學校在這方面做的比其他學校好,民辦學校在過去四十年發展中客觀上發揮了這樣的鲇魚效應。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享有招生自主權,但《民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1條卻又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招生”。這種限制表面看是對民辦學校的限制,事實上也是對家長和學生的限制,那些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在“六年一學位”的要求下,子女不能跨區選擇學校,在同一學區又難以有學可上,直接挫傷甚至打消其第三孩生育的意愿。
因此,實現積極生育政策亟需協調同步調整民辦教育政策。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自主決定收費標準,而一些地方未能考慮實際辦學投入和運營成本,主觀設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的上限,使得民辦學校入不敷出難以為繼,對此需要依據“以法治為保障”原則,杜絕地方政策突破法律底線、高于法律效能的現象出現,才能破解當下各地出現的針對民辦教育“有法不依、違法難糾”難題。
給民辦教育更大的發展空間,就是給民生保障更大的空間,就會因為選擇空間增大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育齡父母的生育焦慮,釋放生育潛能,將有效助推三孩生育政策更有效實施。
作者: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學校史志分會理事長,中國地方教育史志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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